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43号至45号
2018-01-12 18:12:44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方培艺,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止。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4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德宏中院的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培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排学贵,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6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于2015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排学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加三小红,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4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0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加三小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