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36号至37号
2018-01-12 18:10:48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长明,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5月11日以(2010)大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以(2010)年云高刑终字第103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并核准对杨长明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并于2011年03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03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长明系累、数罪并罚、特殊暴力犯、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月至2017年6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9次,获记2017年“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长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龚成卫,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以(2004)德刑一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龚成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8月27日以(2004)云高刑终字第15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08月27日起,于2004年12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01月31日主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2009年04月25日 主刑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11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10年不变。2010年07月26日 主刑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不变。2011年10月24日 主刑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不变。于2011年12月9日因被发现其有漏罪被押回镇雄县看守所。2013年4月16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成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元,与其犯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7月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成卫系数罪并罚、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3月至2017年11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2017年“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成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三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对前罪(2004)云高刑终字第158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无期徒刑生效之日2004年9月17日起至新判决(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2013年5月3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进行扣减,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