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2047号至2053号
2017-12-21 17:46:40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许三雄,男,汉族,1996年7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芒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许三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许三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9月1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9月23日交付云南省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三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黄德伟,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德伟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黄德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59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9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0月12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正财,男,1990年9月3日出生,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2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7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财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黄正进,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施甸县人,家住云南省施甸县施甸县由旺镇华兴村摩兴二组212号。2015年6月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正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7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正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没收财产、相关部门开据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进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杨平,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呈贡县人,家住云南省呈贡县龙城镇孔家巷5号附2号。2015年6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7月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有相关部门开据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平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帅海洪,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4日以2014年保中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06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帅海洪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公章)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