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2046号
2017-12-21 17:45:31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邹正文,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屏边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昆铁刑中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正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5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正文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6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342.97元,月平均消费178.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正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