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2016号
2017-12-18 17:37:57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蔡东富,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3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东富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