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2015号
2017-12-18 17:33:25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临狱减字第725号
罪犯王永轩,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林西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判决宣告后,该犯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8月1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永轩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8月至2017年8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