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2014号
2017-12-18 17:31:59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谭新功,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新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谭新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6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法院对被告人谭新功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谭新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7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新功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新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