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986号至2001号
2017-12-14 17:46:55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排早波,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6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于2015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排早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排学贵,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6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于2015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排学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鲁成孝,男,1955年5月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1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死缓考验期刑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于2015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成孝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加三小红,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4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0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加三小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云升,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9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止,于2015年11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方培艺,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止。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4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德宏中院的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培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韩玉江,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5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02月15日,于2015年04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玉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赖常发,男,195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故意伤害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德刑三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于2015年04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常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胡广志,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7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04月30日起,于2015年07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广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荣腊英,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1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03月17日,于2015年06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荣腊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荣腊扫,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1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03月17日,于2015年06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荣腊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万忠,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起。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6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万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艾散江.阿卜杜克热木,男,1984年2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皮山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8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12月31日起。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7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艾散江.阿卜杜克热木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三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蔺阿乔,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9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05月19日起,于2015年07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蔺阿乔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国兵,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以(2014)德刑未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4年03月26日,于2014年05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广安,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因贩卖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德刑三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于2014年12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广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