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967号至1984号
2017-12-13 17:44:26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黄德伟,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德伟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黄德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59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9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0月12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许三雄,男,汉族,1996年7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芒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许三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许三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9月1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9月23日交付云南省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三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转荣,男,汉族,1987年1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6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转荣犯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宣判后,被告人杨转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月1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0月23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转荣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王林,男,彝族,1992年5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盐源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9月1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9月23 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主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鲍向勇,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攀钢生活区康家坪社区65幢1单元3号。2014年11月13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向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2015年3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鲍向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5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属八类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但该犯提供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向勇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杨荣珠,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芒市人,家住云南省芒市中山乡赛岗村新阳寨村民小组二组。2015年5月12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荣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荣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5年10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现该犯死缓两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珠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廖德贺,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壮族,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德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王开斌,男,汉族,1988年11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南涧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开斌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开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0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0月19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开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黄正进,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施甸县人,家住云南省施甸县施甸县由旺镇华兴村摩兴二组212号。2015年6月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正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7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正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没收财产、相关部门开据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进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钱盼,男,汉族,1987年1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盼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钱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20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0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0月19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钱盼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刘桂臻,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五莲县人,家住山东省五莲县户部乡大刘家槎河村。2015年6月17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桂臻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7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桂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5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相关部门开据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桂臻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刘武,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马里社区下水河小区同仁街46号567。2015年7月2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2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15年10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现该犯死缓两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武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胡文德,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普米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兰坪县人,家住云南省兰坪县城区福祥村37栋3单元502室。2014年12月18日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怒中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文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8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文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民事赔偿60000、未履行,相关部门开据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文德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黄正向,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芒市人,家住云南省芒市江东乡水岩村民小组三社。2015年5月29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正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许三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5年9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现该犯死缓两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向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志威,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5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威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帅海洪,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4日以2014年保中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06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帅海洪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公章)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