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946号至1966号
2017-12-13 17:43:29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赵加发,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8日以2015年云高刑执字第6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于2016年0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赵加发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加发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曹德亮,男,1962年9月1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002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11月16日,于2015年11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德亮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且沙此曲,男,1981年1月6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009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且沙此曲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 字第60号
罪犯马连双,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4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经过反复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的 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认清犯罪危害。
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熟练背诵《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其为行动准则,劳动中严守岗位。自觉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罪犯马连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连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 字第61号
罪犯马日俄日,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6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经过反复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认清犯罪危害。
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熟练背诵《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其为行动准则,劳动中严守岗位。自觉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罪犯马日俄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日俄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洪君,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施甸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9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1月6日送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2015年1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罪犯杨洪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认清犯罪危害。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熟练背诵《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其为行动准则。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整顿教育活动”中,积极落实,查找不足,态度端正,严格执行“五定位,一集体,三人行动小组”制度,自觉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罪犯杨洪君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洪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韩朝芳,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3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朝芳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宽云,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因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0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011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宽云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余孝海,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因抢劫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以2015年云高刑终字第第8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于2016年04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余孝海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孝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凤文,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5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凤文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 )字第310号
罪犯伍中强 ,男, 汉族,1973年3月2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 9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42号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2月10 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伍中强能够认罪悔罪,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
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扣分,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伍中强在死缓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对罪犯伍中强予以减刑。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勇,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胡安强,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1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胡安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安强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志聪,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3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2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刘志聪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聪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夏发全,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11月11日,于2015年11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夏发全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发全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周赛员,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5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周赛员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赛员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赵荣正,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0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赵荣正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荣正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 字26号
罪犯李兴泽,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6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0月30日送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于2015年1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罪犯李兴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认清犯罪危害。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熟练背诵《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其为行为准则。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整顿教育活动”中。积极落实。查找不足,态度端正。严管执行“五定位,一集体,三人行的小组”制度,自觉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泽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纳吉此聪,男,1992年01月3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四川省普格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3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1月16日送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于2015年12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罪犯纳吉此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认清犯罪危害。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熟练背诵《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其为行动准则。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整顿教育活动”中,积极落实,查找不足,态度端正,严格执行“五定位,一集体,三人行动小组”制度,自觉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罪犯纳吉此聪在死缓期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纳吉此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肖启权,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肖启权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启权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 ) 字第301号
罪犯池永清 ,男, 汉族,1981年7月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因盗窃、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 7月15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0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1月20 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池永清能够认罪悔罪,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
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扣分,改造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对罪犯池永清予以减刑。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