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695号
2017-12-06 17:42:59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丛林,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4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丛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