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936号至1937号
2017-12-11 17:40:55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彬,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0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8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获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范国辉,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6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国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