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922号至1924号
2017-12-09 10:59:15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何勤,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8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5年10月15日)。于2015年12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何勤,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8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5年10月15日)。于2015年12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十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刀保娣,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贩卖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6月24日以(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于2015年11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刀保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刀保娣,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贩卖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6月24日以(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于2015年11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十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刀保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家贤,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因贩卖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6月24日以(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于2015年11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家贤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家贤,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因贩卖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6月24日以(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于2015年11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记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家贤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