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710号至1892号
2017-12-08 10:55:00
提请减刑建议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五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人潘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6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张钟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张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6年3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钟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勇,男,汉族,1987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5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勇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运发 ,男, 1955年3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运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9月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运发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运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永志,男,瑶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勐腊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永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1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永志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邓新华,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三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新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新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9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新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新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欧阳金华,男,汉族, 1976年9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金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9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9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阳金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金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茂冲,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六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茂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茂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9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茂冲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茂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劲,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9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劲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怕,男,傣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2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怕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怕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何顺伍,男,汉族, 1971年5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顺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顺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9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顺伍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顺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应,男,傣族,1979年2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2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应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赵成高,男, 瑶族,1978年5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成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4498.5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0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成高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成高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吴云国,男,汉族,1961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云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云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7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3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9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云国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云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伍,男,傣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7月1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3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12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伍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刀建国,男,傣族,1979年5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孟连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建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刀建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3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刀建国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建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汉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6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章汉英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章汉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春海,男,傣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宁洱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春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8月14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春海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彭伦武,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双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伦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彭伦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7月1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3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12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伦武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伦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谢杰,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2月2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杰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上伍,男,汉族,1979年5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上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尚未执行的刑期三年零二个月零十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上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上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原犯盗窃罪尚未执行的余刑三年零二个月零十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7月13日送达判决,并于2015年12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上伍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上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黄勇,男,汉族,1985年5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德阳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7月2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8月25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勇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桑徐武,男,白族,1977年10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桑徐武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桑徐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1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6月12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桑徐武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桑徐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胜强,男,汉族,1985年7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胜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胜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7年1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胜强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吴分成,男,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分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分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2月2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分成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分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三板,男,佤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普洱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4)昆刑三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三板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钱伟,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7月16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0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8月14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9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钱伟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鸿斌,男,哈尼族,1984年8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鸿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鸿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7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3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鸿斌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鸿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钱华洪,男,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冕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华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钱华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16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9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钱华洪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华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解绍伟,男,汉族, 1990年2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澄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绍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解绍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8月26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9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解绍伟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解绍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布勒,男,佤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普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昆刑三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布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6月16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8月4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布勒,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布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孟镇,男,汉族,1976年10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孟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7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30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9月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孟镇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孟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尧启,男,回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昆刑三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尧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7月8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8月4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9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尧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尧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罗华,男,汉族,1991年5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6月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8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开福,男,苗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作出(2015)文山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开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开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七月六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开福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开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宁新桥,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新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宁新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宁新桥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新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成长贵,男,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长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成长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成长贵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长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唐朝元,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朝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朝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朝元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朝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谭新功,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新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谭新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6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法院对被告人谭新功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谭新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7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新功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新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孔繁强,男,汉族,1980年4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通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繁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孔繁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孔繁强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繁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阿三,男,哈尼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原审法院对被告人阿三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阿三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8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三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兰芳,女,拉祜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兰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9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兰芳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兰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冯春辉,男,汉族,1994年2月4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春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冯春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春辉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春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梁洪,男,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梁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7月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梁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8月13日送达判决,并于2015年9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洪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才国,男,汉族,1976年4月 5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才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7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才国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才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许家文,男,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家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家文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家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洛桑,男,哈尼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洛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洛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1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17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洛桑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洛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罕夯,男,傣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7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孔三祥,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三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孔三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孔三祥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三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沙马里且,男,彝族, 1988年6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马里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0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7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沙马里且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马里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穆合塔尔·肉孜沙衣提,男,维吾尔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4)昆刑三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合塔尔·肉孜沙衣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9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穆合塔尔·肉孜沙衣提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合塔尔.肉孜沙衣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也补阿合,男,彝族,1962年8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六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也补阿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也补阿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4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被告人也补阿合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也补阿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7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也补阿合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也补阿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红波,男,汉族, 1971年4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瑞丽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红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毕天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16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9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红波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红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代福文,男,哈尼族,1993年1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绿春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福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5月12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6月16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7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代福文,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福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吕伟,男,汉族, 1983年4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吕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8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吕伟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说,男,傣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说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依桂,男,傣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桂犯故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0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依桂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桂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凤鸣,男,汉族, 1972年1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新津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凤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15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8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凤鸣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凤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超,男,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6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6月15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7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超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向明明,男,汉族,1993年10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德阳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明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陈昌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16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9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向明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明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连春,男,汉族,1986年1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西瓦尔图镇,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连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连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连春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连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徐新平,男, 汉族,1962年2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新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以(20I5)云高刑复字第1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7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兴平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兴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郭建荣,男,汉族,1991年8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江城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建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建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6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3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8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建荣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建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昌杰,男,汉族,1989年1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昌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昌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9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昌杰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光,男,傣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光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高罗春,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罗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罗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8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高罗春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判对被告人高罗春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高罗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7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罗春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罗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付华南,男,汉族,1960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华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付华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付华南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华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红松,男,汉族,1976年4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红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红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4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刘红松定罪量刑; 以被告人刘红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8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红松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红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登昌,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麻栗坡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登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6月4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13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9月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登昌,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登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国球,男,汉族,1980年4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国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2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30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9月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国球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罕代,男,傣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代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郑此切,男,彝族, 1979年7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此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此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6月30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7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此切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此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玲艳,女,汉族,1980年12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玲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玲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玲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7月2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玲艳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玲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猛,男,汉族, 1971年10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此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4月1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6月30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7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猛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恒永,男,穿青人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恒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陈糯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9月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恒永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恒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彩华,男,汉族, 1990年5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永胜县,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彩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原告胡锦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16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7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彩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彩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孙德权,男,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墨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德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德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58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孙德权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5年7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德权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德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郭德彬,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七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德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德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德彬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德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康,傣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六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5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康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平均消费93.33元,账户余额为162.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申时坤,男,汉族, 1985年2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时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6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申时坤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时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碧波,男,汉族,1988年7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碧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5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9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碧波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碧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正林,男,苗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正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9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7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正林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波温扁,男,生于1954年5月10日,傣族,文盲,云南省勐腊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波温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并于2015年7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波温扁,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波温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韦炳生,壮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炳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4年11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韦炳生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消费未超过189.20元,账户余额为309.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炳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康兴福,男,苗族,1977年5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兴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康兴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6月1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9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7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康兴福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兴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邱章兴,男,汉族,1967年7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章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邱章兴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章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扁,男,傣族,1975年3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扁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朝山,男,苗族,1982年3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朝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朝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5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朝山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99.04元,账户余额175.09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朝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真,男,哈尼族,1991年7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勐腊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6月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杨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7月13日送达判决,并于2015年7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真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扎所,男,拉祜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孟连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扎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6月1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7月24日送达判决,并于2015年8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扎所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彭老二,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二月九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老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彭老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7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老二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老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朱三,男,哈尼族,1990年12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元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朱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朱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6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朱三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朱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国和,男,生于1962年7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保亭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因犯运输毒品罪,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国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并于2015年8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国和系累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谢贤达,男,汉族,1959年1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贤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贤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五月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3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贤达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平均消费30.59元,账户余额440.55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贤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普明昌,男,彝族,1976年8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明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5元。宣判后,被告人普明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5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普明昌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22.77元,账户余额364.21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明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康追,男,哈尼族,1975年9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康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 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康追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扎约,男,拉祜族, 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孟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二月九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扎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7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扎约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国明,男,壮族,1964年9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国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24.46元,账户余额418.27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树云,男,苗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树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树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5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树云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38.9元,账户余额310.18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树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温丙,男,傣族,1977年5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4月16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7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丙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定凤,女,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定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7月2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定凤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定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徐杰,男, 回族,1966年6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杰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江继春,壮族,1993年2月2日出生于云南蒙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集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4500元(已交)。宣判后,被告人江继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5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江继春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狱内月平均消费347.83元,账户余额为1410.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继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光坎,男,傣族,1989年3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光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光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岩光坎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岩光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光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温龙,男,傣族,1980年8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5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龙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孔进蝶,男,汉族,1991年4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进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孔进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7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孔进蝶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进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窦金华,男,生于1975年12月25日,汉族,文盲,云南省马关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 (2014)文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窦金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窦金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1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并于2015年1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窦金华,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5年1月起至2017年4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狱内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超过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窦金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郭允志,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允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5年1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允志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狱内月平均消费51.66元,账户余额为228.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允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继普,男,汉族,1989年3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继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继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5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继普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75.08元,账户余额466.13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继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树国,男,彝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树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树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6月24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7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树国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树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温罕,男,傣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2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6月30日送达判决,并于2015年7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罕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罕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袁雯,女,汉族,1966年6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景东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袁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白院冬,男,哈尼族, 1984年12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墨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院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1700元。宣判后,被告人白院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7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白院冬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院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红,男,汉族,1992年2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红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陶改顺,男,汉族,1958年2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改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0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改顺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改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陶五,男,傣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五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4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五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宋红健,男,汉族,1984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红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宋红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红健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红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谭富平,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富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富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03.31元,账户余额507.43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富平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代定发,男,汉族,1980年4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定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代定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1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6月24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7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代定发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定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勇,男,汉族,1972年8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三日作出 (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72439.19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勇申请撤回上诉。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 (2014)云高刑终字第684 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刘勇撤回上诉。并于2014年8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勇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 4 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87.08元,账户余额479.41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赵顺文,彝族,1990年6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顺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5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顺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5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顺文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提供法院出具民事赔偿履行完毕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66.54元,账户余额为106.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顺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淑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5年6月19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5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叶淑珍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淑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6月26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并于2015年8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小艳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蔡杰,男,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4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蔡杰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56.73元,账户余额211.3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杰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义魁,男,汉族, 1967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义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袁永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7月1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8月17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9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义魁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义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戴铭君,男,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铭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陈堪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4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13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7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戴铭君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铭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艾合麦提江·库努都孜,男,维吾尔族,1991年7月1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合麦提江·库努都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艾合麦提江·库努都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艾合麦提江·库努都孜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3649.16元,月平均消费241.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合麦提江·库努都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崔建民,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建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3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崔建民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21.94元,账户余额381.93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建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钟建明,男,哈尼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建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钟建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7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建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建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金志荣,男,哈尼族,1982年3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墨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志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金志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6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金志荣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志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温叫,男,傣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7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叫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赵洒,女,哈尼族,1988年4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洒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以(2013) 云高刑终字第3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2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洒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2017年8月17日财产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小平,男,汉族,1960年12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石屏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3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7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小平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何新强,男,汉族,1994年6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新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2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新强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85.04元,账户余额192.99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新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段瑞辉,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瑞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瑞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58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对被告人段瑞辉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段瑞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7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瑞辉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瑞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汤建伟,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蒙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汤建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2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16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7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汤建伟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建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堪兴,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堪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堪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堪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7月13日送达判决,并于2015年7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堪兴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堪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9月24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佐拉木·艾依旦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佐拉木·艾依旦木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佐拉木·艾依旦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尼恩,男,布朗族,1978年5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尼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尼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5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被告人岩尼恩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岩尼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3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尼恩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06.9元,账户余额74.9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尼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毅彬,男,汉族,1973年5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毅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宣判后,被告人陈毅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9月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毅彬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毅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细飞,男,彝族,1992年10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七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细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958.22元。宣判后,被告人王细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月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12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细飞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72.51元,账户余额2154.99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细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何云文,壮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云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5年1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云文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狱内月平均消费146.83元,账户余额为1698.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云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黄海洋,土家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江口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人龚光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2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海洋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70.86元,账户余额为451.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海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赵文武,男,瑶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文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文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9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对被告人赵文武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5年1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74.84元,账户余额331.68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文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许检中,男,汉族,1983年8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五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胜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检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3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检中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85.56元,账户余额2933.52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检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徐昌敬,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麻栗坡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昌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昌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昌敬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426.88元,月平均消费199.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昌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邢永林,男,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永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4498.5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敏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邢永林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永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兴顺,男,生于1963年4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南华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因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4)楚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兴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民事赔偿60000元。判决宣判后,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兴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并于2015年7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兴顺系特定暴力犯、数罪并罚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孙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莫孙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2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30日送达裁定,并于2015年9月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莫孙荣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孙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再丽犯故意伤害 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钱再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9月2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5月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钱再丽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再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徐天龙,男,汉族,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天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3273.96元。宣判后,被告人徐天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天龙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民事赔偿已全部赔偿,帐户余额2545.19元,月平均消费297.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天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朱江波,男,汉族,1983年9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江华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江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江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7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朱江波的定罪量刑。并于2015年3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江波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平均消费262.94元,账户余额345.05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江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黄粤正,男,壮族, 1982年2月15日出生于广西省上林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粤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年12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粤正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5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426.4元,月平均消费247.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粤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罗秋艳,女,汉族,1993年7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云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昆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秋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秋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8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秋艳在无期徒刑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2017年8月23日财产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秋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显龙,男,汉族,1994年11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作出 (2014)文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显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显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2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显龙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 5次,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有法院出具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369.99元,账户余额2863.54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显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宁振学,男,汉族,1978年5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五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振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宁振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3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宁振学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平均消费270.19元,账户余额2011.86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振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文金,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文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5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文金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73.13元,账户余额233.17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温比,男,傣族,1987年3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7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被告人岩温比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岩温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5月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比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69.68元,账户余额1630.7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周裕洪,男,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麻栗坡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裕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徐昌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裕洪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2276.32元,月平均消费232.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裕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金绍奎,男,回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 (2014)文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绍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7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金绍奎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5年2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金绍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平均消费137.29元,账户余额2282.16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绍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邹正文,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屏边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昆铁刑中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正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5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正文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6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342.97元,月平均消费178.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正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志珍,女,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以(2013) 云高刑终字第95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郭正义撤回上诉。并于2013年11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志珍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2017年8月7日澜沧县糯福乡人民政府出据的无履行能力证明,月平均消费129.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聂新荣,男,彝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腊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 (2014)西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新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聂新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5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聂新荣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46.61元,账户余额748.49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新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钱正洪,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墨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正洪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钱正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4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钱正洪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93.24元,账户余额91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正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国良,男,东乡族,1994年11月1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国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5年1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国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128.01元,月平均消费255.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国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周文勇,男,汉族,1985年10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4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文勇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62.78元,账户余额225.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文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清祥,男,汉族, 1979年4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清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清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12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清祥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获记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409.25元,月平均消费8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清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立明,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嵩明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六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立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立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1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被告人李立明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李立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4年12月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立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96.68元,账户余额117.31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立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支黑,男,哈尼族,1992年10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勐腊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 (2014)西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支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支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5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支黑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10.15元,账户余额432.48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支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周吉凡,男,汉族,1982年11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 (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吉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4年8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59.75元,账户余额215.64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吉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书岗,男,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五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书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潘文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63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6年3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书岗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书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沈国祥,男,彝族,1989年10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国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沈国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95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1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沈国祥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获记监狱表扬5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2166.17元,月平均消费295.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国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郑运启,男,汉族, 1987年10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运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郑运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12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运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获记监狱表扬5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438.92元,月平均消费17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运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光桥,男,汉族,1983年11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光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赔偿119629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光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2年12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光桥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173.3元,月平均消费215.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光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朝冲,男,苗族,1983年8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朝冲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000元(已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8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朝冲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黎建洪,男,瑶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作出 (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建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4年10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黎建洪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98.62元,账户余额794.08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建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继林,男,苗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 (2013)文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继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40.5元。宣判后,被告人王继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6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平均消费78.85元,账户余额697.36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继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银安,男,汉族,1976年4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鹤庆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日作出(2007)保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银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07年6月20日以(2007)云高刑复字第16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07年8月2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云高刑执字第267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曲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银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刑为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银安系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特定暴力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累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5月至2017年1月获记监狱表扬9次。帐户余额1434.07元,月平均消费55.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银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郭晓忠,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小学,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晓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晓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五月六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3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晓忠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平均消费216.15元,账户余额121.76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晓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唐松涛,男,汉族,1994年4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长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三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松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唐松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3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松涛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民事赔偿已履行,有法院民事赔偿收据,狱内平均消费272.55元,账户余额2892.16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松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荣江,男,苗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畴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三日作出 (2011)文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荣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尚未执行七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3年1月3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荣江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 9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执行财产刑,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40.35元,账户余额664.86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永前,男,瑶族,1980年4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绿春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永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11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永前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监狱表扬4次。附贫困证明,帐户余额309.35元,月平均消费166.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保明,男,彝族,1992年9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蒙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 (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保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218.5元。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2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保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有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216.3元,账户余额244.39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保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陶永德,男,苗族,1981年4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文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永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陶永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3月1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2年4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永德系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系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至2017年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9次。帐户余额2255.91元,月平均消费181.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永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