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696号
2017-12-08 10:48:46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胡芝,女,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因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6日以(2013)昆刑三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08月20日起。于2015年10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胡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胡芝,女,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因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6日以(2013)昆刑三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08月20日起。于2015年10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胡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