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692号至1693号
2017-11-27 17:30:49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封占富,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龙陵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1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四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但其提供了碧寨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封占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十二布,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东乡族,文盲,甘肃省东乡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以(2014)楚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1月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四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但出具了永登县上川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十二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