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519号至1531号
2017-10-16 10:06:34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56号
罪犯刘斌,男,汉族,一九六七年二月十三日出生于云南省通海县,专科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被告人刘斌的定罪量刑部分。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 号
罪犯王艳红,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艳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艳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 月 日
附:罪犯王艳红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 号
罪犯王艳红,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艳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艳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 月 日
附:罪犯王艳红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53号
罪犯刘欢,男,汉族,1988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霸州市,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62号
罪犯徐开明,男,汉族,1968年11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江川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开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徐开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开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61号
罪犯赵品宏,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品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品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品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59号
罪犯李自林,男,苗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昌宁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自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被告人李自林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6月1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7月16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自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59号
罪犯李自林,男,苗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昌宁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自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被告人李自林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6月1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7月16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自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65号
罪犯邓成龙,男,汉族,1977年9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成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邓成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另附镇雄县母享镇民政所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邓成龙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54号
罪犯赵高顺,男,汉族,1973年4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高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八月七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高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58号
罪犯石鑫,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石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计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57号
罪犯陈家云,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家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家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计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家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64号
罪犯马关俊,男,回族,1971年5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关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关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3月24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二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7年6月27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另附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马关俊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63号
罪犯马永操,男,回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永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3月1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7年6月27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另附守望乡葫芦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马永操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60号
罪犯张雄伟,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江川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雄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雄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张雄伟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7月3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雄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60号
罪犯张雄伟,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江川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雄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雄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张雄伟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7月3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雄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