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504号至1506号
2017-10-12 11:23:47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沈春文,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3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于2015年0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沈春文,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家属提供的弥渡县寅街镇寅街村民委员会、弥渡县寅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该犯家庭系贫困户,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系无能力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春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炬锋,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5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炬锋,自入监服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家属提供的由宾川县州城镇白庄村民委员会、宾川县州城镇人民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该犯家庭在村中经济困难,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系无能力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炬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成伟,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3日以(2012)大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2年09月2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成伟,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假释期间又犯罪罪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提供了困难证明,但狱内月均消费超过300元,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成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