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486号
2017-10-10 10:46:16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昆,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以(2014)年云高刑终字第13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对该犯的量刑部分,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昆,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家庭贫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无能力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获记监狱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昆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