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489号至1491号
2017-10-10 10:44:03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建高,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云南省永胜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5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记表扬四次。月平均分105.8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高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建高,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云南省永胜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5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记表扬四次。月平均分105.8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高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阿西双木,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68号刑事判决书,以阿西双木犯运输毒品罪,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1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记表扬五次。月平均分107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西双木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阿西双木,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68号刑事判决书,以阿西双木犯运输毒品罪,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1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记表扬五次。月平均分107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西双木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季荣忠,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4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6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于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记表扬四次。月平均分104分。
该犯没有财产性判项,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496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季荣忠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季荣忠,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4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6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于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记表扬四次。月平均分104分。
该犯没有财产性判项,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496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季荣忠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