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450号
2017-10-09 17:32:07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罗光万,男,苗族,1968年9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 (2014)文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光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4年11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光万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有户口所在地民政所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且狱内消费未超过300元,账户余额未超过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光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