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443号
2017-09-25 16:40:59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高洪总,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8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