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442号
2017-09-18 15:16:16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三,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3日以(2012)昆刑三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2月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