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438号至1441号
2017-09-13 11:42: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喻田梅,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1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2月0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一审判决后,该犯于2014年8月28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万元。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喻田梅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彭鸿雁,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江县人,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的人民币6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0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鸿雁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晓艳,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余成莲、张文强经济损失12351.96元,判决注明已缴纳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8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2月0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因违规违纪于2014年8月4日至8月11日禁闭;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严管。
在考核中获记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晓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钦香,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4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于2017年3月30日履行财产刑五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钦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