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258号至1260号
2017-09-11 11:31:15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谭小军,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因运输毒品罪、盗窃罪,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六月四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3日起,于2015年07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小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七十八、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小军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谭小军,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因运输毒品罪、盗窃罪,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六月四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3日起,于2015年07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小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七十八、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小军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岩,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3月27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07月24日起,于2015年08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七十八、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岩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岩,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3月27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07月24日起,于2015年08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七十八、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岩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董平,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因抢劫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临中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4月27日以(2010)云高刑复字第5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刑期自2010年04月27日起,该犯于2010年06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6月06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董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07月至2017年02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10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七十八、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董平,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因抢劫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临中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4月27日以(2010)云高刑复字第5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刑期自2010年04月27日起,该犯于2010年06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6月06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董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07月至2017年02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10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七十八、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