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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255号至1257号

2017-09-11 11:29:06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     
罪犯李世先,男,1975年08月24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云南省云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3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08月05日送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5年08月05日起至2017年08月04日止。于2017年6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认清犯罪危害。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熟练背诵《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其为行动准则。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整顿教育活动”中,积极落实,查找不足,态度端正,严格执行“五定位,一集体,三人行动小组”制度,自觉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罪犯李世先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在死缓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     
罪犯杨仕荣,男,1975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云南省云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3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08月05日送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5年08月05日起至2017年08月04日止。于2017年6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认清犯罪危害。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熟练背诵《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其为行动准则。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整顿教育活动”中,积极落实,查找不足,态度端正,严格执行“五定位,一集体,三人行动小组”制度,自觉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罪犯杨仕荣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在死缓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仕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     
罪犯雷毅,男,19626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云南省昆明市,因受贿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5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715日送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5715日起至2017714日止。于201583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认清犯罪危害。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熟练背诵《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其为行动准则。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整顿教育活动中,积极落实,查找不足,态度端正,严格执行五定位,一集体,三人行动小组制度,自觉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罪犯雷毅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在死缓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