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254号
2017-09-11 11:28:18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勇,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以 (2014)曲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8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1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共获记表扬五次;
2017年3月15日获记抓落实促整改保稳定特殊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