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226号至1244号
2017-09-11 11:28:43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高洪总,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8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自强,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5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07月02日,于2015年08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柴聪,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6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1日,于2015年07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系累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柴聪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朱学明,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因贩卖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排本经,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2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01月22日起,于2015年04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董勒都,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于2014年12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勒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占英,男,1984年5月4日出生,东乡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8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2015年02月05日起。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占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周旭,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2日以(2013)昆刑三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旭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排腊拉,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以(2014)德刑三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于2014年11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系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排腊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熊建国,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2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23号刑事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熊建国定罪量刑部分,于2014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建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白道佑,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7日以(2011)昆刑三初字第5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道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排弄东,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2006年1月10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4月29日减刑1年6个月,2010年7月30日被假释。假释期间又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31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9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排弄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麻仁,男,1994年7月25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06月19日起,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于2015年06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麻仁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永义,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5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良从,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4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良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胡维雄,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3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03月04日起,于2015年05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维雄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孙子热口,男,1989年9月4日出生,彝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4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子热口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排腊堵,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2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01月29日起,于2015年04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