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206号至1225号
2017-09-05 17:17:03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黄老三,男,1995年1月5日出生,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4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9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老三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成材,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8月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材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腊勐,男,1966年8月2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7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腊勐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弄昂,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德刑三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7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赵子良,男,199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9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7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子良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糯腊,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0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1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于2015年09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宰吞信,男,1986年生,傣族,国籍不明,因故意杀人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以(2014)德刑三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5年10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宰吞信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若温,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6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三,男,1994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8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比,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7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三布拉,男,1992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5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89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5年07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三布拉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德军,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6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军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赛空,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8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赛空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孔刀,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2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赛,男,1986年8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俸云松,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10日以(2013)昆刑三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2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8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于2016年03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俸云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拉,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7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岩门,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岩门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5年7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太强,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9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5年7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太强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平,男,1986年1月1日出生,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名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5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