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184号至1186号
2017-08-23 09:42:49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48号
罪犯陈耀永,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耀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9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耀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 月 日
附:罪犯陈耀永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48号
罪犯陈耀永,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耀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9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耀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 月 日
附:罪犯陈耀永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52号
罪犯周光荣,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光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周光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 月 日
附:罪犯周光荣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52号
罪犯周光荣,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光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周光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 月 日
附:罪犯周光荣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51号
罪犯朱德举,男,汉族,1979年4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德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朱德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六月二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德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 月 日
附:罪犯朱德举卷宗材料1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7)嵩狱减字第51号
罪犯朱德举,男,汉族,1979年4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德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朱德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六月二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德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 月 日
附:罪犯朱德举卷宗材料1卷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