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183号
2017-08-23 09:42: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林群,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3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06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08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群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