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177号
2017-08-21 09:45:07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华安,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3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于2015年0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华安,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家庭贫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