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173号
2017-08-21 09:44:26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阿且,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盐源县人,家住四川省盐源县盐塘乡腊子沟村1组。2014年12月4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怒中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阿且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马阿且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4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阿且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保山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