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165号
2017-08-14 15:50:06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89号
罪犯郑建明,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家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塘湖村宅江12号。2015年4月14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建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建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有相关部门开据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建明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