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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164号

2017-08-14 15:47:06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7)杨狱减假第248
罪犯杨银福,男,1968108出生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416日以被告人杨银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06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20081127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曲刑执字第4653号刑事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81127日起至2011724日止。假释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126作出2011昆铁中刑初字第122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曲刑执字第4653号对被告人杨银福予以假释的裁定,以被告人杨银福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因犯贩卖毒品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9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24月至2017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系毒品再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银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7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