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162号
2017-08-11 15:23:51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临狱减字第68号
罪犯李星,男,199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澄江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有贫困证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星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的改造中,共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