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154号至1163号
2017-08-08 17:08:46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尹鲁昌,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起,于2015年07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鲁昌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从维,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于2015年06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从维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段生强,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1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5月18日起,于2015年06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生强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曲么母嘿,男,1992年6月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8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87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05月28日起,于2015年06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曲么母嘿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安新雷,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于2015年06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新雷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吴志辉,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30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05月12日起,于2015年06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累计获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志辉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沈子尔的,男,1964年7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8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8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沈子尔的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15年5月28日起。于2015年06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子尔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叶广,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1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5年05月21日起,于2015年06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广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孙伟,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7日起。于2015年06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累计获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伟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毛永宝,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于2015年05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永宝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