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147号至1153号
2017-08-07 16:41:34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临狱减字第 399 号
罪犯陈军,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判决宣告后,陈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4月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军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的改造中,共获记表扬四次 。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国平,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于2015年2月1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国平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临狱减字第364 号
罪犯史东洋,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判决宣告后,史东洋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史东洋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史东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临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李光照,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祥云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判决宣告后,该犯未提出上诉。于2015年4月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光照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临狱减字第 385 号
罪犯杨文云,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沧源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判决宣告后,杨文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4月1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文云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的改造中,共获记表扬四次 。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