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146号
2017-08-03 16:39:28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戈应晶,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40000元。宣判后,被告戈应晶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4月9日,于2015年6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戈应晶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戈应晶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戈应晶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戈应晶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戈应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