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145号
2017-08-01 16:37:34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兴兰,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以(2013)昆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未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10日起。于2016年05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五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记表扬二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