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435号-437号
2017-06-07 15:29:02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吉顺兰,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8月1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1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服刑期间于2017年2月13日履行财产刑二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顺兰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非菲,女,1993年1月2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景谷县人,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0月1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0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系主犯;
服刑期间于2017年3月22日履行财产刑1280元。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非菲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美,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1月13日送我狱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服刑期间于2017年2月20日履行财产刑二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