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422号至423号
2017-06-01 17:41:48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德美,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于2014年9月26日起,于2014年10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德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毛玉明,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部分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于2014年1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玉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