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351号至386号
2017-05-22 10:09:46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赵广顺,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11日止,于2015年0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广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日灿,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17日止,于2015年0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日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青春,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止,于2015年0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青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肖岩旺保,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8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止,于2015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岩旺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熊平,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17日止,于2015年0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孙体传,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止,于2015年0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体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付通,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止,于2015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康顺和,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阿昌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于2015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止,于2015年0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康顺和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蒋人祥,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止,于2015年0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人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余二,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于2015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止。于2015年05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二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闫安,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止,于2015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闫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国军,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2日止,于2015年04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军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段奇狼,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于2015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止,于2015年0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奇狼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朋,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8日止,于2015年01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领林,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1月29日至2017年1月28日止,于2015年05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领林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麻干,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于2015年02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麻干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田发明,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年云高刑终字第005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于2013年0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4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发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阿卜杜拉.萨迪尔,男,1972年4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墨玉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于2015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于2015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卜杜拉.萨迪尔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德美,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于2014年9月26日起,于2014年10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德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兰国相,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至2014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止,于2015年0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相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陆旅,男,1983年4月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柳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于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4日止,于2015年02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旅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家洪,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于2014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止,于2015年0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甘洪军,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于2014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25日止,于2015年0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甘洪军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万平,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于2015年04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万平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艾尼江.斯迪克,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新疆巴楚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于2014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止,于2015年0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尼江.斯迪克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熊建国,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41年11月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起,于2014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建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邓蒙,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于2015年02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蒙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德玉,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沾益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于2015年1月29日至2017年1月28日止。于2015年0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玉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余扬,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于2015年04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扬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艾比不拉.斯热吉,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田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死缓刑期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于2015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艾比不拉.斯热吉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学员,男,1966年6月9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以(2014)刑三复082716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3日至2016年12月12日止,于2014年1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员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吴小雄,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因抢劫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以(2013)刑三复950598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1月30日至2017年1月29日止,于2015年02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小雄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田雨军,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于2015年03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雨军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董勒都,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于2014年12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勒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白道佑,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部分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于2014年1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道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毛玉明,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部分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于2014年1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玉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