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349号至350号
2017-05-22 10:02:08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黄德标,男,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中安镇王家屯社区盐产庄村115号,因抢劫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曲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共获记表扬二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城,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因抢劫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曲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共获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