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346号至347号
2017-05-22 09:59:49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冯礼碧,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第9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冯礼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二月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16日起,于2015年4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礼碧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礼碧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志强,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志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01330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被告人杨志强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14年12月11日起,于2015年01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志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强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