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387号至389号
2017-05-22 09:57:45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赤黑沙黑,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8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5年1月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赤黑沙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能西尔呷,男,1990年2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5年05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能西尔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中宏,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犯运输毒品罪,剩余刑期二年零一个月二十三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张中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8日作出了(2014)云高刑终字第151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张中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2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中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