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武仕翠2017云刑更301号减刑一案
2017-05-12 09:29:33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武仕翠,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6日121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于2015年0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获记监狱表扬二次,余分358.75分。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武仕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