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303号至307号
2017-05-12 09:22:40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万静,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芒市人,因犯集资诈骗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起,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万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保南,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7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起,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保南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李麻东,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平原镇高里村委会户缺坝村民小组,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5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起,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共记有监狱表扬四次;监狱特殊表扬一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麻东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丽芹,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安乐乡猫街村委会舍人村42号,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以(2014)楚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4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共记有监狱表扬四次;监狱特殊表扬一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丽芹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彩如,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送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2015年1月 至2016年11月共记有监狱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彩如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