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311号至316号
2017-05-12 09:19:41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家宝,男,1971年5月10日生,回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家宝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6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马家宝的定罪量刑及收缴财物部分,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年12月19日,于2015年1月20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马家宝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家宝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马家宝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马家宝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马家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洪永华,男,1986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洪永华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年12月17日,于2015年1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洪永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洪永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洪永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洪永华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洪永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泽珍,女,1955年10月7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70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于2014年12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泽珍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系老犯。罪犯张泽珍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张泽珍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泽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吴辉连,女,194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以2014年昭中刑一初字第000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万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1月18日。于2015年1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辉连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系老犯、主犯。罪犯吴辉连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吴辉连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吴辉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苏国俊,男,1991年3月14日生,回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国俊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2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苏国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送达时间为2014年12月8日,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24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7日调入曲靖监狱。
罪犯苏国俊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国俊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邓成福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苏国俊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苏国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马定苏,男,1972年2月8日生,回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马定苏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定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核准被告人马定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送达时间为2014年12月19日,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0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7日调入曲靖监狱。
罪犯马定苏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定苏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马定苏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马定苏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马定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