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285号至298号
2017-05-09 10:10:5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嵩狱减字第23号
罪犯许从永,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华宁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十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从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从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嵩狱减字第33号
罪犯肖生建,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生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三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嵩狱减字第24号
罪犯岩军,男,布朗族,1979年1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陈国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主诉,维持原判。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嵩狱减字第6号
罪犯莫质富,男,汉族,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九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六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质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莫质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27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莫质富的定罪量刑部分。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一月五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莫质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嵩狱减字第5号
罪犯刘三果,男,彝族,一九七四年五月十八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六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三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三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27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一月五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三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嵩狱减字第13号
罪犯刘开文,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开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93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开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嵩狱减字第7号
罪犯曾汉平,男,汉族,一九七四年二月十七日出生于四川省洪雅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汉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4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汉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嵩狱减字第13号
罪犯赵中平,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绥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中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嵩狱减字第14号
罪犯杨福文,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福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福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福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嵩狱减字第4号
罪犯贺凡荣,男,汉族,一九七六年三月九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凡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贺凡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凡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嵩狱减字第11号
罪犯邓声礼,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声礼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声礼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嵩狱减字第2号
罪犯沈运奇,男,汉族,一九七一年五月十七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运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马计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85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主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运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嵩狱减字第9号
罪犯张文国,男,汉族,1991年3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 四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4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嵩狱减字第21号
罪犯邓卫仕,男,汉族,1983年8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14号刑事判决,以邓卫仕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二○一五年二月十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卫仕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